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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提高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11号)》文件有关精神解读如下,望广大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一、 怎么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
答:已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二、 个人如何缴费?
答:参保人按年缴费,年缴费档次设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五个缴费档次。
三、 个人缴费后,政府补贴多少?
答:政府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资金补贴:缴200元政府补贴70元、缴500元补贴120元、缴1000元补贴200元、缴2000元补贴360元、缴5000元补贴600元。
提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赡养人员、家庭)当年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四、补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有哪些条件?
答:第一种情况:截止2021年1月1日,未年满65周岁的须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二种情况:截止2021年1月1日,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不用缴费,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有补缴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提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五、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答: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出口补)和集体补助(出口补)组成,支付终身。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待遇水平,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政府补贴(出口补)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有关部门认定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每人每月再提高200元(与低保、特困群体待遇不同时享受)。
六、激励约束措施有哪些?
答:对于子女积极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鼓励:
1、作为评选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孝老爱亲示范户,推选“好媳妇”“好儿女”等的重要依据;
2、在安排护林员、保洁员、护路员等公益岗位时优先聘用,在其家庭成员升学补助、奖学金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
3、在分配光伏扶贫收益、承包地流转费、集体林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等集体经济收入时优先考虑。
对子女不赡养父母的,采取以下方式督促子女为父母缴费。
1、村委会、居委会、村(社区)法律顾问通过上门走访、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劝导、调解,督促子女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
2、经调解、督促子女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或其代理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3、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又不主张权利的,由相关部门提起公益诉讼,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