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吊销山西董村农场有限公司晋麦47小麦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当事人山西董村农场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种子产品一案。本机关接到晋农办种业发{2020}88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转发2019年秋季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并立案后,依法经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证据、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十九条 第一款之规定。为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的种子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至此案件调查结束。现依法吊销董村农场有限公司持有的小麦品种晋麦47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济市人民政府或运城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永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16日
来源:永济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