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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为我国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在实践中,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毕竟它是村民自治组织,理应在动员和协调方面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但是,凡事应当有分寸,有所为有所不能为,村委会不能将手越伸越长,不该管的也企图僭越,常见的村委会在征地拆迁的无权行为有:
无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只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才有权力进行土地征收工作。
无权批准进行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同时依法进行,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无权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除非有被征收人自愿委托,否则村委会无权替被征地村民签订补偿协议。
无权实施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
在农村,诸如土地征收等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信息,是否得到及时公布是非常重要的,那么,村务公开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如果不依法公开村务,村民如何维权?
简单说:凡是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而且必须及时,一般事项,可以按季度、月度进行按时公布,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同时对公布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很显然,例如接受社会捐赠的补贴补助等、征地补偿等事项,都是涉及村民利益且村民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应当接受村民查询、监督!
在村委会不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规定公开村务,村民可以请求上级政府部门监督。如果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处理,村民有权通过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乡政府,继续责令村委会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我们知道,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与我们通常认识的行政机关是不一样的,但是当村委会在实施行政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为的时候,它实际上是带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色彩的。
相应的法律依据是2018年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这类案件的村委会相当于也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角色,所以相应的纠纷可以走行政诉讼。
在现实中,通过各种新闻我们可以发现,许多村委会的涉黑涉贪等违法犯罪行为,都是通过村民们的监督和举报,才得以曝光的,因此,只有每一位村民都树立起法律意识、监督意识,才能让村委会更加规范合法地为自己服务,自己的权益才有可能得到保障。